与科研人员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时间:2016-02-15    来源:知了网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取消后,进一步简化其后续管理成为《公告》的一大亮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实现“一张表”完成备案,不需再报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改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这些大大简化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双创”新动能。

 

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三、关于“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二条关于“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的规定和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8日

 

 

注:本文由知了网整理,参考资料如下:

1)税务总局明确3项个人所得税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6年2月14日

2)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备案号